商标注册申请审查周期长一直是社会普遍反映的问题。为此,26日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二审的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关于审查时限的规定:商标局初步审查时限为九个月。
2000年,我国商标申请量超过审查量,开始形成商标审查积压问题。到2007年,审查周期一度超过三年。2008年,工商总局开始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快商标审查,到2011年底已将商标审查周期缩短到十个月。
去年12月商标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一些地方、部门、企业提出,目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均未对商标注册的审查时限作出规定,实践中审查时间较长,致使一些企业的商标权益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建议明确审查时限。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中增加关于审查时限的规定:商标局初步审查时限为九个月、公告异议期为三个月,对异议申请调查核实的时限为九个月,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决定进行复审的时限为六个月、对商标局认为异议成立而不予注册决定复审的时限为九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作适当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