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艾滋病的防治工作,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艾滋病的传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规定。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领导。
艾滋病是全世界面临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目前,世界各地每天增加1.4万例新发感染者,其中一半以上是25岁以下年轻人。2003年底,已有4000万人成为艾滋病患者,其中,95%在中低收入国家。到目前为止,已有2000多万人死于艾滋病。我国艾滋病正处于由高危人群向普通人群蔓延、大面积扩散的临界点,艾滋病疫情呈上升趋势,已出现感染者集中发病和死亡高峰。艾滋病的流行给我国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严重影响。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国务院制定了《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和《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建立了国务院防治艾滋病性病协调会议制度,对遏制艾滋病的传播和流行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总结以往的工作经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有效防控机制。胡锦涛总书记指出:“艾滋病防治是关系我中华民族素质和国家兴亡的大事,各级党政领导需提高认识,动员全社会,从教育入手,立足预防,坚决遏制其蔓延势头”。政府主导是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关键。2004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成立了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卫生部,要求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密切配合,研究制定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措施,加强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保障各项预防、控制措施的落实。
二、要采取切实措施,防止艾滋病的传播。
全面推进艾滋病防治工作是关系广大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而紧迫的任务,需要全社会大力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采取各项干预措施,引导社会力量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艾滋病防治的有效机制。当前,为最大限度地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时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治疗和关怀,国家制定政策实施艾滋病免费检测、监测和免费抗艾滋病病毒治疗,并在重点地区实施综合防治示范区项目,开展以治疗、关怀和健康教育为主要内容的综合防治工作。由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特殊性,国务院将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建立艾滋病预防控制的领导和工作机制,明确规定艾滋病监测、检测与疫情报告措施,规范艾滋病各项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措施,明确艾滋病防治工作的保障措施,以进一步维护社会公众的健康权益,保护艾滋病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