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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项目扶持网 【编译】 作者:谨如  2016-05-06
    【国家扶持项目】一、个人从境内公司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政策解读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适用税率20%。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二)案例分析
 
    案例:甲是A公司股东,并于2010年11月取得该公司分配的股息5000元。
 
    分析:甲取得A公司分配的股息5000元,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即以股息所得额5000元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20%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甲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股息所得5000元*税率20%=1000元
 
    该笔税款应由A公司代扣代缴。
 
    二、个人从境外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政策解读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适用税率20%。
 
    1.境外已缴税款的扣除
 
    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税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区别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和不同应税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内不同应税项目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国家或者地区的扣除限额。
 
    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出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2.取得收入为外币的换算
 
    个人所得税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按照填开完税凭证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和个人取得的收入和所得为美元、日元、港币的,统一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上述三种货币的基准汇价(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税款。企业和个人取得的收入和所得为上述三种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的,应根据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主要外币的汇价进行套算,按套算后的汇价作为折合汇率计算缴纳税款。套算公式为:某种货币对人民币的汇价=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该种货币的汇价
 
    3.自行纳税申报手续
 
    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前往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手续。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纳税人,应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人申报手续。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纳税人,应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人申报手续。
 
    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在境外以纳税年度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所得来源国的纳税年度终了,结清税款后的30日内,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取得境外所得时结算税款的,或者在境外按来源国税法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次年1月1日起30日内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案例分析
 
    案例:甲为中国籍公民并在户籍所在地居住,2010年4月,甲从境外B国C公司取得红利B国货币5000元(经换算后,2010年12月31日B国货币与人民币的基准汇率为1:2)。2010年12月,甲按B国税法规定,就该笔红利所得清算缴纳个人所得税B国货币500元。
 
    分析:根据上一年度最后一日的基准汇率,甲取得的C公司分红B国货币5000元及已缴纳个人所得税B国货币500元,分别换算成人民币10000元(B国货币5000元*基准汇率2),人民币1000元(B国货币500元*基准汇率2)。
 
    换算后,甲从境外C公司分红人民币10000元,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即以收入额人民币10000元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20%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人民币2000元)。
 
    同时,甲从境外C公司分红人民币10000元属于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其应纳税额可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在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限额内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人民币1000元)。
 
    由于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人民币1000元)小于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人民币2000元),因此,甲实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应为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人民币2000元)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人民币1000元)后的余额。
 
    甲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股息所得B国货币5000元*汇率2)*税率20%-已纳B国个人所得税B国货币500元*汇率2=1000元
 
    由于甲在2010年12月按B国税法完成了该笔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甲应在2011年1月1日起30日内向户籍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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