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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项目扶持网 【编译】 作者:谨如  2016-05-06
    【国家扶持项目】沙雅县一汽车司机在超越前方货车时,由于不确保安全,结果撞到前方货车前部并与反方向行驶的另一辆小汽车相撞,自己因此而受伤。该司机为索赔,一纸诉状将货车司机、小汽车主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日前,沙雅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克某经济损失61312元,被告艾某与木某向克某赔偿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医疗费用限额范围内赔偿后剩余1090元的30%和司法鉴定费1300元的30%。
 
 
    2013年9月7日,克某驾驶自己的小汽车沿省道210线行驶至某路段处时,从右侧超越前方同向木某驾驶的货车时撞到货车前部后车辆失去控制,又与反向艾某驾驶的小汽车相撞。事故中克某受伤,其余人员未受伤,机动车受损。后经沙雅县公安局交通事故认定: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木某与艾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克某受伤后住院治疗75天,花费治疗检查费6515元。
 
    法院审理查明,克某的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1090元,克某的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共计51312元,克某的司法鉴定费13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其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艾某与木某未按规定驾驶车辆致使克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克某要求艾某、木某和保险公司赔偿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损失,起诉合理。交通事故中艾某与木某负次要责任,克某负主要责任。木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处参保交强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克某损失,克某在诉讼请求中提出的残疾赔偿金种类(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未超出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克某的诉讼请求中超出交强险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金额(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的部分中的30%及司法鉴定费的30%由艾某与木某根据交通事故次要责任承担并向克某赔偿;剩余70%根据克某的交通事故主要责任自行负责。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示:在驾驶车辆途中一定要谨慎驾驶,保持车距,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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