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释义】本条是对有害物质实行替代原则的规定。
实行有害物质的替代原则,是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一项有利的措施,世界上一些国家已经实行了这一制度,比如加拿大。实践证明,这一制度是行之有效的。替代制度的含义为,如果有一种危险物质可以被另一种安全物质所替代时,则该种危险物质就不允许以任何理由在工作场所中使用。如果有一种危险物质需要在工作场所中使用,同时又存在另一种作用相当的危害较小的物质时,则应当用后者代替前者。本法借鉴了国外的这一成功经验,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对这一制度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对于预防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十分有益。
由于新的技术、新的生产工艺和新材料,其职业病危害相对于现有的技术、生产工艺和材料来说可能会比较小,因此,本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但是,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必须限于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并且能够保护劳动者健康。使用新的技术、工艺和材料以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和材料,是指现有的技术、工艺和材料有些还能加以使用,有些可能还没有研制出新的更好的技术、工艺和材料,因此,对于这些正在使用的技术、工艺和材料不可能一律规定不能使用,只能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逐步加以取代,最终加以淘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