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海南代表团、赖鞍山、王文京、易昕、杨天夫等127名代表提出5件议案,建议修改公司法。
代表们在议案中认为,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环境的变化,公司法的部分条款已经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建议修改公司法,增加股权转让和恶意兼并的规定,明确股东出资不实的连带责任和优先股制度,规范公司登记和年检。
国务院法制办认为,涉及土地使用权的股权转让属于法律执行和具体监管问题,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应以自愿协商为原则,也可以在公司章程中作出规定;股权转让时股东优先购买权在公司法中已有规定,一定程度上可防范恶意兼并,对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恶意兼并否决权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股东出资不实的连带责任在公司法中已有明确规定;公司法虽未系统规定优先股制度,但允许公司章程另行规定;各地工商部门查询工商档案做法不一问题,可由国家工商总局根据公司登记条例制定统一的规定加以解决。
全国人大财经委同意国务院法制办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