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证明,单纯地办理抗诉案件,难以有效地发挥民行检察在维护司法公正、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中的职能作用。民行检察工作还要加强对民事执行、民事调解等方面的监督,积极尝试以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等形式予以监督。”金硕仁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