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增加规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食品药品等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近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审议这一草案时,一些常委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对虚假广告要进行严厉处罚,同时应禁止药品在大众媒体上做广告。
药品虚假宣传是图财害命
“现在的虚假广告特别是医疗市场的虚假广告非常严重。”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廖海鹰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部重要法律,要始终坚持把人民的健康放在***位。网络、电视等媒体上之所以虚假广告满天飞,与广告运营商对内容审核的不负责任有很大关系。对药品和保健品进行虚假宣传就是在图财害命,建议对此作出更明确、具体的规定,进一步加大惩戒力度。
危害人身健康广告不能做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江帆2005年到国家人口计生委工作后不久,接到了4位***写来的一份材料,材料提到关于“无痛人流”的广告问题。受到无痛人流广告“轻轻松松睡一觉,这个手术就完了”的误导,一名15岁的女孩一年做了4次流产。这对她今后的生育、家庭来讲是非常有害的。就“无痛人流”广告来说,它不是虚的也不是假的,医院是可以做的,但是对医生有严格的资质要求,不是谁都可以做的。
“举这个例子就是说,类似这样的既不是虚的又不是假的广告,但确实是有害的广告,作为广告经营者来说也是不能做的,这应在法律上明确下来。”江帆认为。
药品广告可能误导消费者
“虚假广告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王陇德委员说,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但这个事好像就是管不住。在发达国家,药品是不让做广告的。但是,我国许多药厂都在电视台、电台、报纸上做广告。这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应该认真对待和研究。
陈蔚文委员也认为,药品是不能做广告的。凡是药品,本来就规定要有药品说明书,它提供的信息是很完整、权威的,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很多药品广告的信息与药品说明书不完全一致,不完整、不准确。就这一点来说,药品的宣传本来就是虚假广告,没有全面真实反映药品的内容、成分、副作用等信息,会误导消费者。
“作为药品,只有医生才有权力开处方。”陈蔚文说,用广告的信息引导病人去购买药品,很容易造成伤害病人健康的情况。从这一点来说,药品就不应该做广告。目前药品广告铺天盖地,特别是抗生素广告很多。抗生素是不能滥用的,这有很多技术上的规定。
任茂东委员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禁止药品在大众媒体上做广告。
“这也是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做法。”任茂东强调。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的立法调研和座谈中,各方面普遍反映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以下主要问题:一是法律有关规定不明确,一些消费纠纷的处理依据有待完善。比如对购买商品房、汽车,接受通信、教育、医疗、金融、旅游等服务是否属于“为生活消费需要”不够明确,法院和行政机关对这类纠纷的处理结果也不完全相同。对网络、电视等非现场购物纠纷,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等问题的处理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二是消费者维权能力有限,致使依法维权的少。相当一部分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都自认倒霉,放弃维权。三是维权渠道不畅、成本高,致使依法维权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赋予了消费者通过和解、调解、申诉、仲裁、诉讼五种途径维权,但这些途径在实践中没有很好发挥作用。举证难和鉴定周期长、成本高也成为制约消费者维权的重要因素。四是消费者协会面临人员和经费无保障等困难,致使消费者协会开展维权工作受影响。五是行政监管和处罚力度不够,经营者违法成本低,致使经营者不怕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