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开始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继续审议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草案增加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并明确“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
此前,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草案印发各省(区、市)和中央有关部门、社会团体等单位征求意见。中国人大网站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环资委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全国人大代表、有关部门、环保组织和***的意见。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到山西和山东调研,并与全国人大环资委、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环境保护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全国人大法律委认为,在修正案草案初次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有关方面对环境保护法的定位、基本制度及主要内容等提出了许多修改意见和建议。根据党的十八大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出的新要求和各方面的意见,有必要对修正案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初次审议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目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有30多部,行政法规有90多部,应当将环境保护法定位为环境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主要规定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解决共性问题。征求意见中,各方面都赞成这个意见。
全国人大法律委认为,草案修改中应注意把握好这个定位,对相关内容进行分析取舍,同时,要充分体现党的十八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精神。为此,法律委建议作如下修改:在环境保护法***条中增加“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环境保护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