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林戴着眼镜,看起来像一个学者。坐在都江堰市统筹城乡工作局局长办公室的沙发上,他语速极快地向记者介绍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对于新型城镇化的意义。
“周其仁、党国英等知名学者都在这儿调研过很长时间。”这个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曾经的实践者,如今更关心学界对这项改革的评价。
2008年实施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时,柴林任改革试点大观镇党委书记。
“有很多疑问,甚至有点抵触。”柴林告诉记者,最初听说要给农民确权颁证时,他的态度十分消极,“市里有个领导,找了我3次,要谈这个事情,我都有意回避了。”
在青城山脚下的大观镇,旅游业发达,各种产业集中,需要大量征地。“说实话,一个是确权颁证工作真的不好做,另一个是担心一旦确权给农民了,日后的征地工作不好做。”柴林说。
但在最终听完成都市从确权颁证到土地流转的一整套改革政策后,柴林所在的大观镇成为这项改革最积极的推行地。
“确权颁证,让农民决定自己土地如何流转,这是很需要勇气的,实际上就是政府把权力放给了农民。”柴林说。
而在许多经济学者眼中,“还权赋能”恰恰是成都的产权制度改革试验中最值得推崇的价值。
有分析认为,城镇化最重要的载体是土地,过去30年的城镇化路径,是建立在低成本的土地基础上的粗放扩张。农民付出了土地,却没有享受到土地增值的利益。怎样合理进行土地流转,保护好环境与身份转变中农民的利益,成为新型城镇化中土地制度改革的关键。
国家发改委城市和小城镇改革发展中心主任李铁的一个具体建议是,要逐步实现农村集体土地同权同价参与城镇开发。他认为,现行的土地制度是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最大障碍,土地改革应该提高农村土地的价格,而且要让土地的收益更多进入农民自己的口袋。
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迟福林也建议,应尽快改革征地制度,保障农民征地谈判的主体地位,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为一部分农民成为中等收入者创造条件。
“要做到这些,首先就要做到尊重农民的权利,按照明确和保护土地用益物权的思路,建立以承包权为核心的农地产权制度,并完善土地产权法律制度。”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部主任张占斌认为,这是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必不可少的改革内容。
张占斌认为,尊重农民的意愿,建立机制,由农民自主决定制度变革的推进,合理分配挂钩收益,这些在学界和一些试点地区已经成为共识。“但目标虽已提出,达到目标的路径却少有人设计”。
“如‘土地增值收益必须及时全部返回农村’,但如何建立分配机制确保农民的收益呢?‘农民自愿上楼无可厚非’,但是一旦某户农民不愿意,影响整个规划部署怎么办?‘增减挂钩应让农民通过市场自主决定’,怎样让农民自主?成立什么机构?如何确保农民的决策能力呢?”张占斌认为,这些都需要有具体的法律法规、制度相配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