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屡屡被泄露、篡改、出卖;因为垄断导致业主对电信和网络服务根本没有选择权……这些当今屡见不鲜的问题有望得到解决,近日提请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草案)》不仅明确规定掌握公众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对公民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还明确提出,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不得签署排他性或者垄断性协议,不得限制用户对互联网、广播电视网的选择权,否则最高可罚100万元。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赖天生在作草案说明时指出,虽然广东是信息产业大省,信息化程度走在全国前列,但是信息化发展中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需制定《广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发挥立法的引领与保障作用。
草案明确了信息化规划与建设,规定了信息化的区域协调与协作,包括全省的均衡协调发展以及粤港澳合作,明确了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和修改要求,公共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和使用要求,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审批时的征求意见制度及信息化项目建设要求,重点体现了资源共享、平等接入、公平竞争的理念。
开发商、物业垄断小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的情况在各地都屡见不鲜。业主不能按自己的需求选择更流畅、更低廉的网络,可投诉这种垄断行为时,却是举报无门———因为一直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对此,草案明确提出,住宅和其他商业开发建筑物内的电信网、互联网、广播电视网的信息管线和配线,以及建筑项目用地红线内的信息管道,应当统一规划和建设,并对所有电信、互联网和广播电视业务经营者开放,实行平等接入、公平竞争。项目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业主委员会等不得与电信业务经营者签署排他性或者垄断性协议,不得限制其他合法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接入和使用,不得限制用户的选择权。
广东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针对目前群众反映强烈的部分项目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独家垄断经营,限制消费者接受服务选择权等问题,建议增加关于限制消费者接受服务选择权法律责任的规定。具体规定为:项目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业主委员会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电信、互联网业务经营者违反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草案在明确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要求、共享机制以及信息提供,国家机关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采集信息的规范的同时,还明确了提供公共服务单位的保密责任以及相关部门对信息资源市场的监管职责。
草案提出,掌握公众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对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草案还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信息安全保障工作,会同公安、国家安全、保密、密码管理、通信管理等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安全协调机制,完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对重要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实行容灾备份,加强信息安全管理。
广东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审议意见中建议增加有关危害信息化安全方面法律责任的规定,具体表述为:对破坏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通过信息网络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侵犯知识产权的,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