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扶持 > 国家法律 > 国家法律 > 正文
国家项目扶持网 【编译】 作者:dhy  2016-08-02

    为实现纪律审查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日前,西藏自治区纪委制定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纪律审查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全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纪律审查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

  《意见》以规范纪律审查程序为重点,着重对纪律审查方式进行了规范。拓宽问题线索来源,建立健全“信、访、网、电”四位一体的举报受理平台,优化举报环境,规范信访举报秩序,强化实名举报保障。加强问题线索管理,规范问题线索处置,信访部门和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央纪委关于问题线索的五类处置标准提出处置意见,每月对所掌握的一般、重要问题线索进行分类,并提出书面处置意见,分别提交排查领导小组进行集体排查,确定处置方式。实行重要案件提级审查,探索实施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由上级纪委领导,组织实施异地审查、联合协作审查。坚持快查快结,查清违反纪律的主要问题后,按照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移交司法机关等方式进行分类处置。加强谈话函询工作,建立健全谈话函询工作机制。自治区管理的干部由自治区纪委书记或副书记主持谈话;各地市、区直部门管理的干部,由本地市纪委书记或副书记、驻在部门纪检组组长进行谈话。谈话函询内容记录在案,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规范调查和审理报告,以党的“六大纪律”为标准,表述违纪行为。

  《意见》对纪律审查的结果运用作出规定,明确对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免于党纪处分的,要进行诫勉谈话。对违反党纪的行为,要给予纪律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对严重违反党纪、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反映问题失实的,要向被反映人所在党组织和本人说明情况,澄清事实;对蓄意诬告、陷害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有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单独给予纪律处分。
 

关键词:
推荐阅读
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