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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项目扶持网 【编译】 作者:dhy  2016-08-02

这几天,标题为《悲催!7月1号后真有人卖百草枯被抓了》的帖子,在各种农资微信公众平台和朋友圈被刷爆。帖子说的是云南通海一位农村妇女受到家庭暴力,一怒之下喝了百草枯,幸好抢救及时暂时脱离危险,但其丈夫出具购买凭证,将仍在售卖百草枯水剂的农资零售商告到了执法部门,派出所将其拘留并收缴了剩余的百草枯。执法部门表示,其违法销售百草枯的行为可能会要按照“两高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十一条定罪处罚。此帖一出,立刻掀起转发热潮,为众多农资经销商敲响了警钟。
早在2012年4月,农业部、工信部、国家质检总局就联合发布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撤销百草枯水剂登记和生产许可、停止生产,2016年7月1日停止水剂在国内销售和使用
可有不少人存在侥幸心理,在此之前,网络上、朋友圈里甚至还有关于如何偷偷卖掉库存百草枯水剂的讨论:有的说,不摆上货架,偷偷卖没事儿的;有的说,别人都没有,就我敢卖,还能拉不少客户呢……对于有这样心理的人,此帖可以说发的很及时,“疗效”也会不错。
那么如果继续生产和销售百草枯水剂会面临什么处罚?
一、2016年7月1日后继续违规生产、经营和使用百草枯水剂,会受到什么处罚? 答:目前百草枯是停止生产、经营、使用,而不是禁止生产、经营、使用,所以在处罚上应该有所区别。
1、对于生产、经营者。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者撤销登记的农药。第40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1)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2)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予移送公安机关。
2、对于农民。如果农民7月1日以后购买百草枯水剂,使用、或者施药飘逸中毒人死亡了,怎么处理?情节严重的,按照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目前市场上包括经营和使用环节现在还剩余未使用完的百草枯水剂库存怎么办?
答:7月1日后仍未销售的市场库存百草枯水剂产品,应该原渠道退回生产企业。按照谁生产谁负责处理。批发商负责将分销商、零售商的库存产品集中,生产企业负责将集中的产品运回本厂。鉴于农药无害化处理的专业性和特殊性,在没有处理条件、经费和处理经验的地区,不建议就地封存或销毁处理,以免造成新的环境污染和意外伤害风险。同时各地运输管理部门应为企业召回产品和运输提供便利条件。
百草枯水剂已经被禁售禁用,再售再用就可能会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这么重要的事情不需要连说三遍,听到就应该牢牢记住、相互转告,切不要因无知毁掉人生,更不要存侥幸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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