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今日(7月8日)公布《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要求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而互联网广告的定义第三条,明确包括了“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此前,百度竞价排名等业务一直充满争议。从法院判决上看,几乎一直被认为是“信息检索”服务,而非广告服务。但公众普遍认为是广告。此次《办法》施行后,竞价排名等付费影响搜索结果的服务被明确定义为广告服务,百度等搜索服务提供商必须为它的推广内容负责。
工商总局今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提出,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办法》第三条,对互联网广告进行了定义:“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其中第三项是:“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明确把付费搜索列入广告范围。
关于竞价排名等付费影响搜索结果的服务是不是广告一直存在争议,但大多数法院判决都认定不属于广告行为。著名律师徐潜川曾撰文《“消失”的判决书——百度推广到底是不是广告服务》。该文指出,除(2013)一中民终字第9625号终审判决书将百度推广认定为广告服务外,(2010)一中民终字第20862号判决书、(2009)海民初字第26988号民事判决书、(2011)杭滨知初字第11号判决书、(2011)海民初字第10473号民事判决书等均支持百度关于其推广服务不是广告服务的说法。
以2014年田军伟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权案为例。北京市一中院最后在该案判决中写道:“本院认为,百度公司系百度网www.baidu.com的经营者,用户通过百度网进行网络推广服务时,自行注册并选定关键词进行推广服务,用户自行决定被链接网站的排名顺序及展现方式。对于被链接的网站信息亦由用户自行调整和控制,这一调整和控制的行为不受百度公司监督,事实上百度公司也不可能对为数庞大的推广网站进行逐一排查。”该说法实际上否认了百度网络推广服务作为广告的责任。
随着《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施行,百度推广服务将被定义为广告服务。今天早上,弧度看到,在百度检索“心脏病医院”等信息时,跳转出来的付费搜索广告也已明确用蓝色标注了“商业推广”二字。点击“商业推广”,能够看到解释,“本搜索结果为 商业推广 信息,请注意可能的风险。您当前为登录状态,已参加网民权益保障计划。”
弧度还发现,网民权益保障计划指出,百度网民权益保障计划是由百度与中消协、中调协联合发起,网民登录百度账户点击搜索推广或带有V标识的结果,如因假冒官网、资质或钓鱼欺诈而蒙受经济损失,网民可向百度申请保障。
5月24日,“百度推广”官方微博也称,5月17日,百度推广标识全面更换为“商业推广”字样并设置浮标突出风险和保障体系提醒。自5月23日起,百度搜索结果全面实现每页面商业推广信息条数所占比例低于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