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认定该楼房联建人、楼顶砖头堆放人对此存在过错,判决由楼房联建人承担伤者损失的40%,在楼顶堆放砖头的谢某承担伤者损失的10%,楼房全体住户每户补偿伤者5000元。
2014年2月8日上午,王大爷带着两岁的孙子王某走亲戚,途中经过永川某镇一小区时,王某被高空抛下的砖头砸伤头部,先后在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住院治疗。
公安机关现场勘验、走访、调查后,未能查明具体侵权人。据介绍,这里是永川某镇的一个独栋小区,有六层楼高,24户人家并未全部入住。肇事的砖头是住户谢某的装修废料,被堆在顶楼,不知道是谁给弄掉下来的。
王某的损伤经鉴定为:因故致右侧颞顶部、左侧额顶脑挫裂伤等损伤,造成目前双下肢肌力4级,评定为Ⅶ(7)级伤残,需要持续使用抗癫痫药物治疗至少2年甚至终生。王某因受伤造成的医疗费、住院护理费、整形美容费等损失共计41.69万元。因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王某父母将楼房住户、楼顶砖头堆放者、楼房开发人起诉至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索赔58万余元。
永川法院审理查明,该楼房属赵某、蒋某、孙某、周某联合出资修建,于2011年8月竣工并陆续交付业主使用,但直到开庭审理时该小区无物业管理公司,且在业主入住后该四人未聘请人员对楼顶进行管理,楼顶任何人均可随意出入。综合案件具体情况,法院确定每户承担5000元。赵某、蒋某、孙某、周某作为楼房的联建人,法院确定四人赔偿原告损失16万元。谢某在楼顶堆放装修垃圾后未及时清理,形成了危险之源,法院确定其赔偿原告损失4万元,因其亦系该楼住户,还应补偿原告5000元,合计45000元。
一审判决后,原告以及被告该楼联建人赵某等不服提起上诉。日前,重庆五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