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自治区实施公路法办法于2001年正式施行,是自治区首部关于交通法制建设,促进公路依法行政,加强和规范公路工作的地方性法规。今年,这部实施了12年的地方性法规首次补充和完善。
里加提·苏里堂介绍说,12年来,办法在维护自治区公路交通安全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据他介绍,在本次提请修订时,提出要依法编制、严格执行公路建设规划,认真落实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责任,推进自治区公路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在路政管理方面,修订草案主要针对治超难的问题,强化了相应的管理措施,提出建立治超工作机制,源头治超。要求煤炭、矿石、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按规定装载货物,不得超标准装载、配载,不得为超限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矿石、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修订草案还提出,公路收费站应当根据交通量变化调整收费道口,确保车辆顺畅通行,并逐步推行电子收费方式。同时规定,除国家规定免收车辆通行费的车辆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不得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强行冲卡、破坏收费设施或者实施其他扰乱收费管理秩序的活动。进入封闭式收费公路的车辆,应当凭通行卡(券)进出。无通行卡(券)、持无效通行卡(券)或者倒换通行卡(券)的,由收费单位按照最长里程计收车辆通行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