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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项目扶持网 【编译】 作者:yir  2016-08-23
  【国家扶持项目 法律援助】***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加大道路交通安全的科技投入,整合道路交通资源,健全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定期评估分析交通安全状况,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协调解决全市的道路交通安全问题。
 
  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辖区内道路交通综合治理工作。
  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及市辖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市政、城管执法、交通、市容园林、环保、安监、教育、卫生、新闻、广播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所属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单位车辆管理。
 
  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投入,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完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成与城市规模、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公共交通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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