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扶持项目 法律扶持】***条 为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体通过市场租赁解决住房困难问题,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以下简称五城区)、高新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以下简称租赁补贴)发放及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对象按照规定标准发放一定的货币补贴,支持其通过市场租赁住房解决居住困难。
第四条 租赁补贴应结合工作实际,落实属地化管理原则,按照慎重推进、积累经验、逐步扩大范围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的主管部门。
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租赁补贴申请人的保障资格审核及保障标准认定工作。
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租赁补贴申请的受理、录入、公示、初审工作。
民政、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为五城区或高新区中等以下收入户籍家庭(单身居民),家庭成员按持有成都市户口、居住证人数确定补贴保障人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租赁补贴:
(一)家庭年收入5万元以下(含5万元),家庭人口2人及以上,主申请人具有五城区或高新区城镇户口,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内且未享受其他方式住房保障。
(二)具有五城区或高新区城镇户口,自有住房建筑面积16平方米以内且未享受其他方式住房保障的下述单身居民。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单身居民; 年满35周岁(民政部门认定的成年孤儿不受此年龄限制)且年收入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单身居民;年龄在35周岁以下,在五城区或高新区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年收入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单身居民。
第七条 租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20平方米,补贴标准为18元/平方米。准入条件和补贴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 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租房居住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单身居民),发放比例为100%。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租房居住,年收入4万元以下的家庭(年收入2.5万元以下的成年孤儿和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发放比例为70%。其他保障对象发放比例为30%。
补贴金额=(20平方米-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18元/平方米×保障人数×发放比例
申请70%、100%发放比例的申请对象,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不能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总额不超过购买一套70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总价的30%(具体参照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外公布的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第九条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转让房产(含出售、赠与、被征收、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等)的,所转让房产面积计入自有住房面积,统一进行住房审核。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特别困难,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转让房产的(不含转让给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的情况),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等相关证明材料,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所转让房产面积不计入自有住房面积。
第十条 租赁补贴资金纳入市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租赁补贴资金的年度预算,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租赁补贴资金使用计划编制,并纳入市住房保障资金年度总预算报人大和市政府审议通过后执行。年度执行由市财政部门根据租赁补贴资金预算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的资金使用需求,按进度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申请家庭成员应为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未年满18周岁的子女必须作为申请家庭成员,已年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可以自愿选择是否作为申请家庭成员;已年满22周岁的未婚子女可以自愿选择作为主申请人或作为申请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
家庭成员关系主要包括:夫妻;夫妻与未婚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与丧偶或离异的父(母);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弟、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