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扶持项目 法律扶持】***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森林防火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八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普及森林防火知识,提高全社会森林防火意识,督促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对职工进行森林防火培训,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森林防火知识。
第九条 本市根据森林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和森林防火重点区,确定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重点期和森林防火特险期。
森林、林地及周边三百米范围为森林防火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各类生态园和生态修复区为森林防火重点区。
每年十月十五日至次年六月十五日为森林防火期,三月十五日至五月十五日为森林防火重点期,四月一日至四月十日为森林防火特险期。
第十条 森林防火区应当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识。
森林防火重点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封山禁火令或者通告,严禁野外用火。
第十一条 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第十二条 在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