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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项目扶持网 【编译】 作者:yir  2016-07-13
  【国家扶持项目 法律扶持】***条 为了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推动和规范献血工作,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山西省公民献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献血、采血、供血、用血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以延长至六十周岁。
 
  第四条 献血工作实行政府主导、多方协同、社会参与、公民自愿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制定献血工作规划,保障献血工作经费,将献血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内容,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第六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是本市献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献血管理工作。
 
  规划、财政、人社、城管、教育、公安、交通、文广新、科技、司法行政、园林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献血工作。
 
  第七条 市血液中心具体组织实施献血工作,负责血液的采集、检验、分离、储存和供应等工作,保障采血、供血安全。
 
  第八条 献血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公民发现献血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受理、调查、处理,并反馈结果。
 
  第九条 鼓励组织和个人对献血公益事业进行捐赠。
 
  第二章 宣传与动员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普及献血科学知识,开展献血宣传和动员。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献血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等方面的宣传教育,组织、指导卫生系统和有关单位开展献血宣传和动员。
 
  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应当将献血科学知识纳入学生健康卫生教育内容。科技行政部门和科协组织应当利用各自宣传阵地,开展经常性的献血科普活动。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献血法律法规的宣传纳入普法的范围。
 
  第十一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免费开展献血公益性宣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刊播献血公益广告。
 
  车站、机场、广场、公园、旅游景区、商场、医院、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公交、地铁、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其主管单位,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通过其设置或者管理的广告牌、宣传栏、公共视听载体等设施免费开展献血公益性宣传。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红十字会应当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献血的宣传、动员和组织活动。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应当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十三条 每年一月和八月为本市无偿献血宣传活动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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