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扶持项目 法律扶持】***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客观反映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发挥统计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符合首都城市性质功能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统计指标体系,完善统计工作方式和统计管理体制,对在统计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 统计工作应当遵循职责独立、制度严谨、数据真实、结果公开的原则,充分发挥统计的信息、咨询、监督、监测和评价等作用,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服务。
第五条 本市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和统计信息化建设,完善统计信用制度,实施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对统计活动各环节进行质量控制。
第六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对未经依法批准的统计调查项目,统计调查对象有权予以拒绝。
第七条 本市鼓励统计社会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发展,为统计工作提供服务。统计社会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应当依法成立,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派出统计机构,负责本地区统计工作;村和社区的统计工作站点负责相关统计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明确具体负责统计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依法开展和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