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对标办〔2014〕3号
各设区市工业企业对标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定州、辛集市工业企业对标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国资委: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工业转型升级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和拓展全省工业企业对标行动,按照《关于实施工业转型升级攻坚行动的意见》(冀发〔2013〕26号)和《河北省创建对标示范企业管理办法》(冀对标〔2011〕1号),现就做好我省第二批对标示范企业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示范类型
示范类型分为科技创新、工艺装备、节能减排、岗位技能、品牌建设等,具体条件见《河北省创建对标示范企业管理办法》(本办法可从省工信厅网站对标专栏下载)。
申报材料
企业申请需提交如下材料:
《河北省创建对标行动示范企业申报表》。
《河北省对标企业行业“***”或“***”项目统计表》(见附件1)。
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材料一式三份并提供电子版。
三、申报与评选程序
1、企业申报。企业于5月20日前,向所在市对标办提交书面申请,并按要求填报相关材料。企业可同时申报1-2类对标行动示范企业。
2、筛选推荐。各市对标办初审后于6月20日前,形成推荐文件,连同企业申报材料一并报省对标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须经省国资委审查推荐)。
3、审核认定。省对标办组织有关***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和必要的实地考察,提出拟选名单,报请省工业企业对标行动领导小组批准。
4、公开公示。将示范企业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公布。省工业企业对标行动领导小组向示范企业授予“河北省对标(示范类型)示范企业”称号。
四、扶持措施
被认定为示范企业的,享受以下扶持措施:
1、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省产业发展资金等省级专项资金,优先推荐申报国家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中央财政清洁生产等各类专项资金;各级对标奖励资金和专项资金优先给予支持。省、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向对标示范企业倾斜,对不开展对标行动的企业不予支持。
2、新增项目符合条件的优先列为省重点项目,用地指标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内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土地出让价可按国家规定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
3、在煤炭供应、电力调度、油品调用、天然气供应、运输计划等方面优先保障,优先申报产品出口配额,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先给予金融支持。
五、监督管理
1、示范企业每年4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企业对标工作情况通过所在市对标办报省对标办。
2、对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三年,到期复核合格的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撤消称号并发布公告。2012年已被认定为河北省对标示范企业的,今年不再重复申报。
3、参评企业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参加评选的资格;对已经认定的示范企业,除撤销称号外,暂停其所在市的申报工作。
4、请各市按照通知要求,积极组织指导辖区内企业做好对标行动示范企业的筛选、申报和推荐工作。原则上每个设区市推荐企业不超过6家,定州、辛集市不超过2家。
联系人:省对标办(省工信厅产业政策处)
韩 非 王 芳 0311-87908705
邮 箱:chanye0311@163.com
附件:冀对标办_3号附件.doc
河北省工业企业对标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