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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项目扶持网 【编译】 作者:dhy  2016-08-02

图/CFP

  羊城晚报记者 谭超

  广州市去年10月出台了楼市限购令,规定户籍家庭和常住非户籍家庭只能新购1套商品住宅。然而,2011年3月9日,一名叫“叶炽坚”的广州人,却成功地一次性取得32套房子。此人缘何如此神通广大?事情还要从一座大厦13个单位被“一房二卖”说起。

  买房住六年,一朝被催要搬家

  2005年至2006年,13户广州市民先后从商人李绍华手中买下了位于广州越秀区的大新大厦的商品房。故事由此开始。

  2005年10月12日,苏先生从李绍华处购得大新大厦1707号单位。据苏先生说,原来的大新大厦是一座烂尾楼,几经波折才封顶盖好,后由于债务问题,大新大厦的房子遭到银行的强制拍卖。李绍华当时就在银行拍卖的时候拍下了32套房子,其中13户都卖了出去,苏先生买的就是其中一户。当时全都没办法办理房产证,所以,苏先生只交付李绍华一半的房款,共211000元。

  苏先生回忆说:“当时李绍华无法拿到《房产证》,我们心里其实都很担心,不过他后来出示了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盖章的《预售商品房拍卖、裁定登记凭证》,我们才放下心购买。”据当时为该交易提供中介服务的广州市百富诚金发物业相关人员的说法,李绍华所持的《登记凭证》,一样可以进行二手房交易,其交易方法与《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方式一样。

  交了首付款后,苏先生搬进去一住就是6年,等房产证一等也是6年。2010年年底,苏先生听说大厦业主可以办理房产证了,苦等了6个年头,苏先生以为算是熬到头了。可是,当苏先生打电话给李绍华要求其抓紧办理《房产证》并进行过户时,李绍华却屡屡推脱:“最近非常忙,不在广州。”无可奈何下,苏先生他们唯有继续苦苦等待。

  然而,2011年5月中旬,一位房地产中介却带着客人到苏先生家里看房,大感愕然之下,苏先生被告知:他以及其余12家住户的房子的产权已经归到一个叫“叶炽坚”的名下,并被要求择日搬家走人。听到这一晴天霹雳般的消息后,13户人家彻底陷入到恐慌中,其中一位老人中风入院,还有一位老人一度心脏病发作昏厥……

  三十二套房,偷龙转凤被过户

  为了搞清楚自己所住的房子究竟是怎样转到叶炽坚名下的,苏先生来到了广州市房管局。当工作人员把大新大厦的《房地产登记簿查册表》打印出来后,苏先生惊呆了,原来在今年1月25日,李绍华就已经拿到32套房子的《房产证》了。到了3月9日,李绍华竟然把32户房产悉数过户给叶炽坚,如今32套房子《房产证》上的业主名字都是“叶炽坚”了。

  苏先生回忆说:“现在想起来,就在他们3月份交易的时候,我给李绍华打了无数电话要求转户,他都推说不在广州,现在全明白了。”从房管局走出来后,苏先生马上给李绍华打了电话,却得到李绍华如此回应:“我欠叶炽坚1200万,房子是法院强制执行给他的,我最多按照合同赔偿已付价款的2倍给你。”

  到此为止,苏先生算是彻底明白了,自己和12户人家的房子真的遭遇了李绍华“一房两卖”。

  苏先生马上回家把6年前的合同找出来,其中第九条确实规定:“因卖方原因导致中途毁约,卖方双倍返还所收之楼款给买方,并承担因签订本合约后须支付的一切费用。”

  房价升两倍,即使获赔买不回

  根据广州市华盟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为苏先生大新大厦1707房所做的《价格评估结论书》,“2007年9月1日该毛坯房的市场价格为每平方米8300元;2010年11月1日该毛坯房的市场价格为每平方米15600元。”

  “到今年大新大厦的房价已经是6年前的近3倍了,就算李绍华赔两倍钱给我,我们还是亏了,因为拿着他赔的钱是绝对买不回大新大厦了。”苏先生表示。

  看着大新大厦里的邻居,都纷纷拿到了《房产证》,被“一房二卖”的13户人家都唏嘘不已。“错就错在跟李绍华买房子,大厦其他的住户今年就拿到《房产证》了,他们的卖家没有出卖他们。”苏先生表示,“我们一直都是大新路上的居民,这附近电梯楼很少,年纪大了就走不动楼梯了。大新大厦离广东省中医院也近,老人家生病去住院很方便。”

  记者从13户住户处也了解到,他们全都是自住型的购房者,其中一位住户陈女士表示:“我们是在这附近做生意的,所以才在这里买房,想不到现在弄成这样。”

  最大疑点

  “卖房抵债”还是“暗渡陈仓”?

  然而,问题远非如此简单。苏先生说:“李绍华和叶炽坚原来就是好朋友,3年前,他们两个人曾经一起到我家喝茶,我不敢保证他们没有不可见人的交易。”

  研究过大新大厦13户居民惨遭“一房二卖”的案件后,广东永惠忠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小惠表示:“在全国范围内,一房二卖现象很普遍,不过,影响面如此之广的案子并不多见。目前,我们有理由怀疑叶炽坚对李绍华提出的是虚假诉讼,目的是完成32套房子的产权交易。如果李与叶二人最终被证明是虚假诉讼,那么他们的交易应该是无效的。”

  如果无法证明李绍华与叶炽坚二人是虚假诉讼,苏先生以及其余12家住户是否就只能接受李绍华那“两倍所收之楼款”的赔偿呢?陈律师认为,“《合同法》***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这意味着,如果李绍华不履行合同义务而给13户住户造成经济损失的话,李绍华给予13住户的损失赔偿额应该包括6年来大新大厦的房产溢价,而不限于赔偿2倍房款。”

  三方纠葛或许需要司法介入方能厘清,这13户广州人家会不会痛失家园?本报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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