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坐拥260平方米房产的大业主,还是家无寸瓦的无房户?80后的王某和妻子康某昨天上午坐在昌平法院第11法庭的原告席上,他们在购买限价房即将交钱的最后一刻被取消了购房资格,二人遂将昌平区住建委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这一决定。昌平区住建委对此表示,经查王某夫妇在沙河、回龙观两地已取得260平方米回迁安置住房面积,不符合限价房的购买资格。据悉,这也是北京市首例不服住建委取消限价房资格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案。
王某是昌平区林业局职工,其妻康某则在一家医院工作,小俩口都是独生子女。昨日的法庭上,王某未请律师,亲自上阵,与被告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如图)。据王某称,2008年11月夫妻二人申请限价商品房购买资格。2009年10月,王某参加两限房摇号,并被确定为一居室第183号正选家庭。然而,就在原告与开发商签订房屋预售合同、约定交款的前一天,原告接到昌平区住房保障部门的电话,要求暂缓交纳房款。今年4月20日,昌平区住建委取消原告购买限价房的申请资格,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昌平区住建委称,经匿名举报,回龙观地区办事处重新核实了王某的家庭住房情况。经查,王某夫妇在申请限价房之前,已于2008年6月在沙河镇王庄村拆迁过程中,获得了回迁安置住房120平方米。后二人于2008年8月又把户口迁至回龙观村,同时隐瞒这一事实,申请购买限价房。在获得购买资格轮候期间,王某夫妇再次在回龙观村拆迁中取得回迁安置住房面积140平方米。
争议焦点
212平方米回迁房是否包含原告夫妇?
原告王某夫妇:沙河王庄村的相关拆迁协议书上,被拆迁人都是我母亲刘某一人,三套房屋的全部房款也都是由她全额支付的。而回龙观村的房屋则是我岳父的,无论给多少拆迁补偿款还是回迁房与我们夫妇都没有任何关系。我们夫妻名下没有任何房产。
被告昌平住建委:关于王庄村的回迁,虽然宅基地在刘某名下,但被拆迁人包含了王某夫妇。因王妻康某当时怀孕,还包含了胎儿的份额,按照每人40㎡共给予了王家212㎡回迁房。回龙观村则按照每人70㎡,共给予也包含了王某夫妇的康家四口共计280㎡四套两居室的回迁房购房指标。因此,原告王某夫妇在沙河、回龙观两地已取得260平方米回迁安置住房面积。
原告是否故意隐瞒家庭住房情况?
原告王某夫妇:昌平区住建委将取消限价房购房资格的通知书下发到单位,给我们的名誉、正常生活造成很大影响。打这场官司,其实就是要求还一个清白!我们从不曾隐瞒家庭住房情况,限价房的购买资格是经过合法途径,按照各级政府部门要求,层层审批,并经过公示合法取得的。
被告昌平住建委:原告的行为在经匿名举报后,我们已分别向实施王庄村拆迁的单位和回龙观村村委会进行了调查取证,证明了二原告故意隐瞒的行为。如果二原告放弃了两处回迁房安置面积,就可以申请两限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