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陂居民朱波(化名)在“金龙四季阳光”项目购房时状告开发商“一女两嫁”败诉,交给开发商5万元定金不但追不回,反而被法院判决另外支付5万元违约金。 据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9月29日,朱波与武汉市岳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认购协议》,他在该公司订购了金龙四季阳光的一套房并缴纳5万元定金。双方约定,商品房保留期至2007年12月15日,如逾期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公司有权出售该房;如公司私自出售,定金需双倍返还。 2007年11月底,开发商将朱波订购的该套房另出售给杜某,并收取杜定金。次年2月18日,杜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据此,朱波诉至黄陂区人民法院,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其定金,即1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定金为立约定金,并不是对行为结果的直接确认,不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收取朱某5万元定金后,在保留期内又收取他人定金,均预约而非出售。开发商与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售房,已超出了双方预约合同中约定保留期。因此,开发商并未违约,朱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另外,开发商反诉朱波未在约定保留期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朱违反了双方约定,应按定金罚则承担责任,即丧失返还定金的权利。法院依照法律条文规定,一审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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