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严格国有土地使用证核发管理,市县国土部门不得向未按规定时间缴清土地价款的单位和个人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是加强土地出让合同管理,对未严格履行合同条款的,市县国土部门应及时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并按规定索赔。
三是加强土地出让信息监管,对未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单位和个人,限制其参与新的土地出让交易活动。
四是规划、国土等部门相互协作,信息共享,共同加强改变用途、提高容积率等引起的土地出让金补缴管理。
五是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督促市县和用地单位依法合规办理农转用及土地征收手续,足额支付补偿安置费用。
六是严格落实各项供地政策,规范土地出让行为,不得“毛地”、 “捆绑”出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