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的主犯是一名只有大专文化的女子董静。1972年生人的董静,案发前曾是北京嘉晖拆迁服务有限公司股东、北京荣诚睿丽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检方指控,2005年底至2008年12月间,董静单独或分别伙同北京鑫百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红桥店店长冯伟、北京中大恒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团结湖店店长郭辉等人,谎称能以置换方式买到在建的本市崇文区广渠门危改小区回迁房等,以较低房价为诱饵,先后以董静经营的两家公司的名义,与多名被害人签订《委托购房协议书》。
董静采取以虚假《房屋所有权证》向被害人抵押、伪造广渠门危改小区项目开发商北京鑫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章及该公司《延期通知》等手段,骗取160余人购房款,共计人民币7200余万元。
案发后,董静的家人郝超英、赵云,明知董静涉嫌犯罪,仍为其出谋划策、通风报信、提供隐藏处所、支付藏匿用款,帮助董静办理假身份证,并将其从北京逃匿于海南省海口市。
董静逃往海口地区后,为了躲避侦查到医院进行整容。虽然董静垫了鼻子,做了瘦脸手术,但是最终还是被受害者认了出来。
法院审理认为,董静、冯伟和郭辉犯合同诈骗罪,董静是主犯,其他两人为从犯。法院一审判处冯伟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8000元;判处郭辉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6000元。赵云和郝超英构成窝藏罪各获有期徒刑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