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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项目扶持网 【编译】 作者:古月  2017-06-30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危险废物,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释义】本条是关于违法经我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的规定。

  一、转移危险废物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本法对转移危险废物区分境内转移及过境转移作了不同的要求。对在我同境内转移危险废物,本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了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及审批制度,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转移。由于过境转移危险废物有可能对过境国造成环境污染,从而危害过境国的环境安全,而危险废物又存在着一般固体废物不具备的危害性,因此,原则上应当将其在产生国予以处置。现实中,一些过境转移危险废物行为的目的可能就是要转嫁污染危害,这种行为是许多国家都禁止的。我国对此也要坚决予以抵制。因此,本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按照上述规定,经我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行为是绝对不允许的,任何经我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无论其是否经过批准。只要发生了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行为,就是违法,应当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二、按照本条规定,承担本条规定的行政责任的行为就是过境转移危险废物。其中,“过境”是指从中国境外某一地点启运、通过中国境内将危险废物继续运往中国境外另一地点的行为。过境转移危险废物虽然不在过境国处置,但仍有可能给过境国造成一定的危害。1996年3月22日的联合国环境会议已经决定从1998年起,全面禁止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同时,严格禁止过境转移危险废物。因此,本条规定实际上是在法律上为执行联合国的决定予以保障。

  三、海关作为我国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依法对进出境的危险废物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因此,按照本条规定,由海关负责追究本条规定的行政责任,行使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都无权实施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海关在执法过程中,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大小等实际情况,对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运。即海关在行政执法中,发现并确认违法行为人有经中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行为后,命令违法行为人将违法运至中国关口的危险废物按原路线退运出中国关口,运回原处。该种处罚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不退也得强行退运,并且退运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自行承担。

  2.罚款。即由海关强制经中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人交纳一定数量的钱款,对其处以经济上的制裁。需要注意的是:首先,本条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是一种“并处”的行政处罚,不是一项单独实施的行政处罚,即罚款的行政处罚是与本条规定的其他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相联系的,即海关在要求违法行为人退运该危险废物时,可以同时对其处以罚款;其次,本条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是一种“可以并处”的行政处罚,即海关在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要求其退运该危险废物的处罚时,可以同时对违法行为人实施罚款的处罚,也可以不对其实施罚款的处罚。是否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由执法机关,即有关海关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以及造成的后果严重与否来决定。本条规定的罚款的处罚标准是,海关可以处以违法行为人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即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时,罚款最低不少于五万元,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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