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本法第二条第二款中所称的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和草坡,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不包括城镇草地。
【释义】本条是对本法所称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的定义规定。
这条规定对草原作出了明确具体的界定,也同时使本法的适用范围有了适应现实情况的明确界定。
草原既是发展畜牧业的基本生产资料,又是维护生态环境的重要屏障,若将人工草地限定为用于畜牧业生产的范围偏窄;同时考虑到城镇草地与本法所称草原的功能有所不同,前者的功能主要是美化环境,而后者则是生态功能;此外两者在建设、保护、管理也有所不同。因此本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同时又在附则中进一步明确:“本法第二条第二款中所称的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和草坡,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不包括城镇草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