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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项目扶持网 【编译】 作者:古月  2017-06-26

  第七十五条本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释义】本条是对本法生效日期的规定。

  一、法律的生效日期,是指一部法律制定出来以后从何时开始正式实施,也就是说从何时起正式具有法律效力。一部法律从何时开始生效,取决于这部法律对生效日期是如何进行规定的。

  从我国已制定的法律来看,对生效日期的规定,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其一,直接在法律中规定“本法自某年某月某日起施行”,如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款规定:“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二,在法律条文中没有直接规定具体的生效日期,而只是规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日,国家主席发布主席令,公布了这部法律。近年来,采用这种形式公布的绝大多数是法律的修改决定。如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就规定“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三,规定一部法律的生效日期取决于另一部法律的生效日期,如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四十三条规定,“本法自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三个月之日起施行”,当时,《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尚未制定出来,所以《企业破产法(试行)》最终的生效日期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8月1日生效后三个月的1988年11月1日。草原法的生效日期,属于上述的***种情况,即直接规定“本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二、法律的生效日期涉及法律的溯及力。法律的溯及力,是指法律生效以后能否适用于生效以前的行为和事件,如果能适用,就有溯及力;如果不能适用,就没有溯及力。我国的法律,一般是没有溯及力的,但也有例外。一部法律如果有溯及力,必须在条文中作出明确的规定,草原法对溯及力问题没有作出规定,说明草原法没有溯及力,即不能适用于本法生效以前的行为和事件。

  三、这里还需要说明一下,新修订的草原法与修订前的草原法的衔接问题。首先,修改后的法律的生效日期与修改法律的形式有密切联系。目前修改法律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对法律进行的修订,即对法律作全面修改,重新予以规定就是产生一部新的法律;一种是对法律进行修改,即对法律的部分条文通过修改决定的方式予以修改,未修改的部分继续实行。因此,法律修改后的生效日期也有两种形式,属于修订法律的,因为作为新的法律对待,一般是重新公布法律的生效日期;属于对法律作修改决定的,一般不修改法律的生效日期,只是规定法律的修改决定的公布日期,修改部分执行修改决定的生效日期,未修改的部分执行原来法律规定的生效日期。这次对草原法做了全面修改,是通过修订方式产生了一部新的草原法,因而本条明确规定:“本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因此,本法的生效日期为2003年3月1日。在2003年3月1日以前,原草原法仍然有效,但是,自2003年3月1日起,修订前的草原法不再有效,必须执行修订后新公布的草原法。

  四、新草原法从公布之日到开始实施,中间有三个月的时间,可以作为法律实施前的准备时期。草原法的执法机构可以充分利用这段时间,广泛、深入地组织学习、宣传新草原法的各项规定,普及相关法律知识,使包括各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草原监督检查人员在内的广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充分认识到草原法对于合理开发、利用、建设和保护草原资源,实现草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在准备期间内,可以通过学习,抓紧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使行政执法人员了解和掌握新草原法的有关规定,改进草原行政管理工作,提高草原行政执法水平,保护国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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