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8月28日电(记者沈路涛、邹声文、张宗堂)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明确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这表明,我国以立法的形式,将男女平等新增为一条基本国策。
在审议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的过程中,是否应把“男女平等”这一项基本国策列入,成为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关注的焦点。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把男女平等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在法律中确定下来,顺应了时代要求,符合我国国情,也体现了广大妇女同胞的意愿。
此前,被我国列为基本国策有:改革开放,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科教兴国,“一国两制”等。
此外,决定还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国务院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