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8月28日电(记者沈路涛、邹声文、张宗堂)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这是我国法律首次明确对性骚扰说“不”。
性骚扰问题,在社会上受到极大关注,却又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据有关方面介绍,目前性骚扰的地点大多发生在工作场所,少部分发生在公共场合或者私人场合;而职场性骚扰又大多发生于上下级之间,建立在权力地位不平等的基础上。全国妇联婚姻与家庭研究所关于北京市民遭受性骚扰情况的调查显示,接受调查的女性中有70%的人受到过性骚扰,54%的人听到过黄色笑话,29%的人遇到过有暴露癖的人,27%的人曾经在不情愿的情况下与他人身体接触,8%的人曾经被别人偷窥,2%的人遇到过电话性骚扰。
正因如此,两个月前的6月26日,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草案中关于禁止性骚扰的条款得到许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肯定,在社会上也引起了极大的关注。
2个月后的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最终通过关于修改妇女权益法的决定。决定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这个决定,首次将禁止性骚扰明确纳入法律规范之中,被许多***视为这一立法领域的重大突破。
但有关***表示,禁止性骚扰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只是立法的“初级阶段”,还有许多问题有待解决——比如,性骚扰的内涵是什么?具体的罚则是什么?其他相关法律如何跟进?
还有***认为,这一决定正式施行后,性骚扰的受害者要想通过打官司讨回公道,可能还会跟以前一样面临举证难的问题,“因为性骚扰多发生在私密的场合,言语和身体接触很难留下证据。”
此外,修正案草案原来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的内容。审议中,有人提出,考虑到性骚扰是否限于工作场所,用人单位采取什么防范措施,情况都比较复杂,还需要进一步研究,而本法需要规定的是受害人的救济渠道和实施性骚扰具体行为的法律责任。因此,这一内容最终没被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