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个贫困县、7366个贫困村、310万贫困人口,逾八成设区的市有扶贫任务……目前距离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只有不足4年的时间,然而,河北省的扶贫任务依然艰巨,农村扶贫开发已进入攻坚拔寨、滚石上山的关键时期。以法治方式规范扶贫开发活动、创新工作机制,成为河北扶贫工作的一大特色。
近日,河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河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该条例共八章49条,对扶贫对象、扶贫措施、扶贫项目、扶贫资金、监督和考核、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填补了河北扶贫开发地方立法的空白。
“这部条例立足河北省情、反映河北特色,突出脱贫攻坚,体现了政府、社会、市场协同推进、共治共赢的‘大扶贫’格局,有利于全方位多层次提高脱贫攻坚的精准度和有效性,与时俱进,亮点鲜明。”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陈金霞告诉《法制日报》记者。
提供法治保障
2015年,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吹响了脱贫攻坚迈向“全面小康”的号角,明确了扶贫开发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并提出完善扶贫开发法律法规,抓紧制定扶贫开发条例。
实际上,早在2012年,就有河北省人大代表提出建议,要争取更扎实、更突出的扶贫成就,必须拓展扶贫领域、创新工作机制、整合扶贫资源,急需采取的重大举措就是尽快启动扶贫法的立法进程。今年的河北省人大会议期间,邢台市代表团共11名代表再次提出关于制定河北省扶贫条例的议案。
此后,制定《河北省扶贫开发条例》被列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2013-2017年)》。今年2月,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对五年立法规划进行调整,该条例由二类立法项目上升为一类立法项目,定于今年提请审议。
今年5月,条例草案提交河北省人大常委会进行初审。为保证立法质量,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农工委认真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就重点问题反复沟通协调,并专门赴京召开***论证会,《河北省扶贫开发条例》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
“这部条例填补了河北省农村扶贫开发立法空白,标志着河北农村扶贫开发走上法治化轨道,具有里程碑意义。”陈金霞表示,条例势必为规范河北农村扶贫开发活动,加大农村扶贫开发力度,适应精准扶贫需要,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确保打赢脱贫攻坚战,如期实现河北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目标任务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明确各方职责
就国家战略和政策而言,农村扶贫开发是一项大工程,应当运用好政策组合拳调动各方力量,整合各类资源,开展农村扶贫,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关于贫困人口脱贫、区域设施改善、扶贫政策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理论宣传合作、制度组织保障的规定。
为此,条例第三章“扶贫措施”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职责,鼓励金融机构、保险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教育卫生医疗等机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在农村扶贫开发中给予支持,构建利益联结机制和农村扶贫开发市场化模式,体现了政府、社会、市场协同推进、共治共赢的“大扶贫”格局。
作为河北省首部农村扶贫开发法规,条例立足当前,与时俱进,充分吸收国家最新的政策规定,跟进了国家最新政策。今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赋予贫困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自主权,有助于落实扶贫措施,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解决“撒胡椒面”的现象,增强扶贫成效。
为此,条例明确规定贫困县应当根据扶贫开发规划,制定方案,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审计和监督检查应当以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为依据,禁止任何单位干扰和限定资金在贫困县的具体用途,对项目和资金管理本着确保资金整合使用合理、合法、可行进行规定,加快扶贫对象脱贫步伐。
保障资金投入
资金是项目安排和帮扶措施精准的前提,也是当前贫困地区实现稳定脱贫面临的最大瓶颈,条例专门明确了资金投入保障机制。针对繁重的脱贫攻坚任务与资金投入不足的矛盾,条例明确了“增量减负”的资金保障机制。
条例明确,扩大扶贫资金规模,规定财政资金向贫困地区倾斜,政府扶贫开发投入力度与脱贫攻坚任务相适应;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在脱贫攻坚期内实施占补平衡、增减挂钩等土地政策形成的收益主要用于脱贫攻坚;构建起“政府+银行+企业+贫困户+保险”贷款模式。减轻扶贫对象负担,规定国家、省在贫困地区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级配套资金;保证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扶贫标准,新增支出除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外不足部分,省市县财政分级负担,以省级财政解决为主;对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
同时,为了支持贫困山区教育事业发展,稳定师资力量,条例尤其规定对国家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在其他贫困山区乡村任教的义务教育教师给予生活补助,列入省级财政预算。
避免脱贫造假
精准扶贫是脱贫攻坚的基本方略,脱贫攻坚的关键在于找准着力点、构建完善的体制机制,因地制宜、分类施策,避免大水漫灌、走马观花。
“条例全文贯穿精准要义。”陈金霞介绍,条例按照扶贫对象、扶贫措施、扶贫项目、扶贫资金设置章节,并对各个章节进行系统规范,将每个条款落细、落准、落实,其中第二章扶贫对象突出解决“扶持谁、如何退”的问题;第三章扶贫措施突出解决“谁来扶、怎么扶”的问题;第四章扶贫项目瞄准扶贫关键点规范项目安排和项目管理;第五章扶贫资金完善资金保障,规范资金使用,全方位多层次提高脱贫攻坚的精准度和有效性。
当前,脱贫攻坚时间紧迫,任务艰巨,为避免“假脱贫”“被脱贫”“数字脱贫”以及庸政懒政怠政现象的发生,条例强化了监督考核和法律责任。条例明确了人大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考核评价制度以及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项目申报造假、骗取优惠政策或者农村扶贫资金物资、扶贫项目设施设备和资产管护的法律责任,增强刚性和约束力,保证农村扶贫不越轨、不作假、有作为、有成效。(记者 周宵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