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在职业病防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本法第17条、第24条分别规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以及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这有利于保证向委托方提供的结果和数据资料的真实性。
提供职业病检查、诊断与治疗服务必须是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并能够达到职业卫生服务要求的机构才能够开展的工作,否则可能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劳动者健康损害。这主要是因为,职业病不是一般的疾病,其发病原因也与一般疾病有所不同,而且发病人群为职业人群,所以诊断技术和诊断依据也与一般的临床诊断有所区别,普通的医务人员是不容易诊断出职业病的,因此本法第32条、第39条分别规定,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违反上述规定,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就要依据本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本条规定,当事人有上述违法行为的,首先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同时还要对其进行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当事人的非法所得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一种行政处罚。此处所称违法所得,是指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以及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当事人通过提供服务、检查、诊断所获得的金钱收入和其他财物。
2.罚款。本条规定的罚款分为两种情况:***,对于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对于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处分的具体形式包括降级、撤职和开除3种,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根据实际情况对违法行为人择一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