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十四次委员长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关于修改农业法个别条款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法律委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修改意见。
草案第二条对现行农业法第五十二条***款作了修改,在向农民提供农业技术推广有偿服务的主体中删去了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保留了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及科技人员。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草案这一规定涵盖不全,根据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提供农业技术推广有偿服务的主体还应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群众性科技组织,应增加这方面内容;有的常委委员还提出,应在技术服务的形式中增加“技术咨询”。法律委经研究,赞成上述意见,建议将农业法第五十二条***款修改为:“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群众性科技组织及有关科技人员,根据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需要,可以提供无偿服务,也可以通过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咨询和技术入股等形式,提供有偿服务,取得合法收益。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群众性科技组织及有关科技人员应当提高服务水平,保证服务质量。”同时,对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作相应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