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扶持 > 地方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
国家项目扶持网 【编译】 作者:古月  2017-05-31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前不久初次审议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一些常委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要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确保消费纠纷得到及时有效解决。

明确责任不让消费者申诉无门

“草案规定的几种争议解决途径应尽可能具体化,以便于法律执行和争议解决。”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仕民建议。

吴仕民说,草案规定的争议解决途径有几种,除了法院和仲裁机关以外,消费者可以到“其他调解组织调解,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这都非常不明确。“其他调解组织”和“有关行政部门”具体指什么?这种模糊性规定可能会造成两种后果:一是消费者申诉找不到确切单位,申诉无门;二是有关部门互相推诿。

法律条文不能规定得过于笼统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键要有可操作性,要施行得了,能够真正达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根本目的。”梁胜利委员认为,这部法律主要规范三方面的行为:商品经营者的服务行为;消费者的行为;商品经营、服务过程中的法律监督行为。

梁胜利说,草案要进一步规范法律监管部门的行为,在这方面要明晰、具体,要有可操作性。

草案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这个条文规定得过于笼统。”梁胜利说,“有关国家机关”没有明确是哪个机关,责任是什么。在现实生活中,一些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后投诉难,最后不了了之,消费者权益没有得到保护。要解决这个问题,法律规定就要明晰一些。上述规定包含对违法和犯罪行为的惩处,但是实际上违法和犯罪是由两个不同职能部门来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有关消费者投诉的案件,犯罪行为则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为此,梁胜利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对商品经营行为的监管,受理、仲裁消费者投诉案件。对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应及时立案侦查。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要相衔接

“草案应增加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内容。”王其江委员说,从当前刑事司法实践看,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犯罪案件由行政执法部门移交过来的不到10%,说明有90%以上的案件都是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自行侦办的。这与行政执法部门所承担的职能是不匹配的。

王其江指出,行政执法部门负有对市场监管的职能,最容易发现犯罪线索。但现状反差很大。形成这个问题的原因,有地方保护主义的问题,从行政执法部门来看,主要还是由于部门利益。如果走行政处罚,款项就留在了本部门;如果作为刑事案件就必须随案件移交,由此造成了对犯罪行为打击不力的问题。

因此,王其江建议,草案应增加行政执法部门对一些犯罪线索向刑事司法部门移送的责任,这样有利于从源头上加大打击犯罪力度。

关键词:
推荐阅读
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