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8月26日审议资产评估法草案,这是继该草案去年2月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首次审议后,进行的第二次审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丛斌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资产评估法草案主要问题修改情况的汇报时指出,该草案去年初审后随即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全国人大有关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评估机构的意见,深入基层调研并与有关部门交换意见,最终综合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对草案作了修改完善。
与草案初审稿相比,草案二审稿一个突出特点是按照简政放权、政社分开要求,将更多政府部门管理权限向行业协会下放。
如草案初审稿第十条和第十三条明确,参加注册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人员,无论是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书还是执业注册后的执业证书,都需由国务院资产评估行业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对此,草案二审稿修改明确,注册评估师在资格考试中成绩合格的,由有关资产评估行业协会颁发成绩合格证书;获准注册的,也由有关资产评估协会颁发执业证书,并报国务院有关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丛斌介绍,二审稿还强调,资产评估行业可探索一业多会,促进行业协会的自身建设和健康有序发展。如二审稿第六条明确“资产评估行业可以按照不同领域依法设立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接受有关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副会长、中联资产评估集团董事长王子林指出,一方面把更多政府管理事项和权限下放到行业协会,另一方面加强对执业注册的监督,迎合了资产评估行业自立发展的需求,也有利于发挥行业协会管理的专业性和有针对性,符合当前政府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推进行政体制改革的要求。
再如,草初审稿案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评估机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资产评估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对这一规定,有人大常委会委员、地方和部门提出,根据改革工商登记制度的精神,不应当对设立资产评估机构规定前置许可,但要明确设立评估机构的法定条件,并加强事后监管。
为此,草案二审稿删去设立评估机构需经资产评估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规定,将其修改为:“设立评估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有关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评估机构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发现评估机构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同时,草案二审稿明确了设立评估机构的条件,并增加了关于合伙形式和公司形式设立评估机构的法定条件。
“评估行业是智力型行业,是以专业价值判断提供专业价值服务的,人是评估行业***生产力,行业协会对评估师情况最了解,最熟悉。”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董事长孙健民建议,取消设立评估机构前置行政许可后,如规定在机构设立登记时,由行业协会出具相应证明再办理登记手续,这是对评估师能力和品质的认证,也更有利于保证机构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