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保险”是老百姓日常生活中多见的行为之一。无论是缴纳社会保险,还是购买商业保险,目的都是为了分担风险、有一份保障。11月1日起施行的两部新法对保险消费、社会保险申报缴纳等作出细致规定,给老百姓的保险行为再加一道法律“保险”。此外,工信部新规对于智能机预装“吸费软件”、“后门软件”等行为也进行了有效规制。
《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投诉需提供规范材料
“买保险容易,理赔难”现象困扰着不少老百姓,一旦遇到保险纠纷,保险公司、保险中介互相推诿扯皮,消费者投诉无门。但是这一问题随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11月1日起施行,将得到有效治理。管理办法从保险消费投诉的职责分工、投诉处理、工作制度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规范和完善了保险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
(一)保险公司须设专人处理投诉处理保险投诉,保险公司不能再“踢皮球”。管理办法规定,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管理部门和人员,负责对本单位保险消费投诉的办理、统计、分析、管理工作。
(二)不同类型投诉由不同机构负责保险机构负责处理保险消费者提出的三类投诉:因保险合同条款与本单位发生争议的;因保险销售、承保、退保、保全、赔付等业务与本单位发生争议的;因保险消费活动与本单位发生其他争议的。
保险中介机构负责处理保险消费者因保险中介服务与本单位发生争议提出的投诉。
保监会负责处理保险消费者提出的三类投诉:保险公司违反有关保险监管的法律法规,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应当由保监会负责处理的;保险从业人员违反有关保险监管的法律、法规,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应当由保监会负责处理的;其他依法应当由保监会负责处理的情形。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保险消费者投诉时可针对上述分类对号入座,投诉方式可以采取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电话、面谈等。
(三)消费者需提供规范化的投诉材料
管理办法规定,保险消费投诉应当由保险消费者本人提供规范的材料。材料包括:投诉人基本情况、被投诉人基本情况以及投诉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相关事实的证明材料等。消费者本人提出投诉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出,但应出具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本人签名。
投诉材料不完整的,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人补充提供。而该部门自收到完整投诉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告知投诉人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明确列举投诉不予受理的情形投诉权不能滥用,以下投诉情形,管理办法明确保险机构不予受理:一是投诉不是由消费者本人或者消费者的受托人提出的;二是本单位已经受理投诉,消费者在处理期限内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同一投诉的;三是本单位已经作出投诉处理决定,消费者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同一投诉的。
不过,保险消费者在处理期限内再次提出同一投诉,但有新的事实和理由需要查证的,投诉处理工作管理部门可以合并处理,处理期限自收到新的投诉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用工30日内必须上“五险”
现实中,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足额给员工缴纳社保费,不给“临时工”上社会保险,员工对自己的社保费每月缴纳多少不知情的现象屡见不鲜。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一直是职工权益保护的重灾区。对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下称规定)自11月1日起施行,严格规定用人单位缴纳社保费的义务。
社会保险费,指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五险”。规定具体内容包括:
(一)单位用工首月内应给员工上“五险”
员工上班***个月起,用人单位需按月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代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二)社保机构可从欠费单位账户直接扣款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缴费未按照期限补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第63条第2款的规定,向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根据查询结果向所属的社保行政部门申请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
经查询,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或者划拨后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以抵押、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
(三)缴费明细情况应告知本人
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者在本单位公布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此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关于加强移动智能终端进网管理的通知》 依法治理手机预装“垃圾”软件
手机进入智能时代,用户享受到智能机带来的丰富便捷功能,也同时面临“软件吸费”、“流量陷阱”、“骚扰广告”等技术隐忧。为了维护用户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保障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关于加强移动智能终端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自11月1日起施行,对移动智能终端安全能力和预置应用软件进行细致规制。
所谓移动智能终端,是指接入公众移动通信网络、具有操作系统、可由用户自行安装应用软件的移动通信终端产品,包含我们日常使用的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电子书阅读器等。通知具体内容包括:
(一)企业需对预装软件进行说明通知明确规定,移动通信终端生产企业在申请入网许可时,要对预装应用软件及提供者进行说明,而且生产企业不得在移动终端中预置含有恶意代码和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收集和修改用户个人信息的软件,也不得预置未经用户同意擅自调动终端通信功能、造成流量耗费、费用损失和信息泄露的软件。
(二)五类软件不得预装
生产企业不得在移动智能终端中预置以下性质的应用软件:一是未向用户明示并经用户同意,擅自收集、修改用户个人信息的;二是未向用户明示并经用户同意,擅自调用终端通信功能,造成流量消耗、费用损失、信息泄露等不良后果的;三是影响移动智能终端正常功能或通信网络安全运行的;四是含有电信条例禁止发布、传播的信息内容的;五是其他侵害用户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以及危害网络与信息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