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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项目扶持网 【编译】 作者:古月  2017-05-11

我国收养法于1992年4月1日起实施,这部法律确立了我国收养制度,有效维护了合法的收养关系,遏制了收养关系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观念的变化,收养法某些方面显得有些滞后。

  湖南秦希燕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希燕等代表向人大会议提交要求修改收养法、规范收养关系的议案。记者注意到,关注各类收养问题、规范我国日益发展的民间收养市场,一直是近两年两会代表、委员谈论较多的话题之一。

  收养法律制度需适时调整

  秦希燕对记者说:“部分家庭因为不符合法定收养条件,只能不经登记私自收养,无法得到法律的调整规范和保护。‘爱心妈妈’袁厉害收养孩子,但一场火灾却导致7个孩子丧生的惨剧引发人们的思考,也再次拷问我国的收养制度。”

  他向记者介绍,我国每年有10%左右的新婚家庭没有生育能力,在每年的新生婴儿中大概由10%左右的非健康婴儿,非婚生育无法抚养、天灾人祸无力抚养等现象客观存在,失独家庭、丁克家庭的数量越来越大,要求收养儿童的越来越多。由于存在大量的收养需求,导致买卖儿童获利的现象在社会上一定程度的存在,拐卖儿童犯罪行为仍很猖獗。

  广州市律协名誉会长陈舒代表介绍,现行收养法只考虑家庭与个人收养,对于大量爱心人士、社会慈善组织收养的相关事宜则没有规定。因此,着力建立健全收养法律制度,加强对收养的监督管理,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收养成立条件流于形式

  秦希燕认为,收养法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依法进行收养登记是收养的法定程序。在收养关系当事人自愿或要求的情况下,还可以进行收养协议或者收养公证,但这是以当事人办理登记为前提的。不可否认,收养成立的形式要件有利于规范收养关系,强化收养法律效力。但是收养法对登记机关的实质内容审查并未规定。作为登记机关的民政部门在登记时主要是对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核,而书面审查难以判断材料的真实性。在材料不真实的情况下,收养登记程序很容易流于形式、产生漏洞,客观上导致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非法收养关系产生,影响法律的权威性。

  陈舒认为,收养法对民间非法收养关系缺乏有力打击。收养法规定未办理法定收养手续的收养是无效收养,但是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将导致对非法收养关系的打击力度不够,纵容拐卖儿童犯罪行为。

  应该降低合法收养门槛

  九三学社中央委员贾伟平代表提出“关于修改收养法、降低合法收养孩子门槛”的建议,提出应放宽目前对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可放至未成年人;放宽目前对收养人的条件规定,对在医学上确认不孕不育者放宽至25周岁;对收养孤儿者,不受年龄限制。

  上海德力西机关变压器制造公司董事长周振波代表提出,应修改收养法第三十一条,加大对非法收养关系的打击力度。为了打击非法收养关系,杜绝“有偿收养”、拐卖盗养的发生,建议将其修改为:“没有办理法定收养手续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办理仍不办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收养人拐骗儿童的刑事责任,被收养人是被拐卖儿童的,对收养人依法追究拐卖儿童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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