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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项目扶持网 【编译】 作者:古月  2017-05-10

食品安全法初次大修,修改稿沿用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的提法,宣言要建立“最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不料在今日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委员分组审议中,这个提法遭遇委员质疑——“最严格”以后还允不允许“更严格”?多名委员认为这是行政辞令,并非“法言法语”,建议不在正式法律中采用。

侯义斌委员提出的***条建议,就是取消修订草案第3条中“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最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这句话。

“这句话我听了以后很别扭。”侯义斌说,这句话是行政口气的,不是法律口气的,如果是国务院或者是哪一个部门这样讲可以,但是放到法律上不合适。而他认为“最让人难以接受的”是,不能保证这次的修订草案确实是最严格的立法,“要建立一个最严格的法律制度”是一种评论性的语言,不是法律性的语言。

同样是对于第3条,洪毅委员则建议去掉“最”字。“一部法律怎么能说是最严格的呢?你是最严格的法律,那么以前制定的就不是最严格的法律?以后制定的是不是最严格的呢?1995年制定的法律,2009年就要调整,时隔五年又要调整,我们现在说已经是最严格的法律了,以后还有没有余地?”他认为,法律中的严不严不是体现在“最”与不“最”的措辞上,而是体现在法律条文的完备性上,有没有可操作性和执法环节,“如果这些具备了,其他的就好办了”。

不少委员也在各自的小组讨论中提出类似观点。孙宝树委员说,“最严格”是一种谁也说不清楚的概念,这不是法律语言,是领导讲话、文件语言。与此相似的,“综合治理、加强服务、统一规划、改善环境”,这些都是一般的文件语言,在法律上追究不了谁的责任。全国人大代表江波、委员王佐书也持相似观点。

但也有委员持不同意见,罗亮权委员认为,目前第3条的措辞还不够全面,应该加上“食品安全工作实行政府负责、预防为主、强化监管、严查重处”,更为清楚。

参考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最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相关内容):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构,建立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监管制度,建立食品原产地可追溯制度和质量标识制度,保障食品药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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