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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项目扶持网 【编译】 作者:凡尘  2016-05-06
   【国家扶持项目  法律援助】***条 为了鼓励、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救灾中的重要作用,提高社会抵御自然灾害风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广东省社会力量参与救灾促进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力量参与自然灾害的救灾工作。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自然灾害,是指危害人类生存或者损害人类生存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本条例所称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是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在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参与救灾准备、应急救援、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等各环节救灾工作。
 
    第四条 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应当遵循以人为本、自愿参与、社会互助、协调配合、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五条 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是救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下有序开展。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促进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工作机制和社会动员机制,加强对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指导和帮助,鼓励、引导、支持和监督其有序参与救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联系、协调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保险工作纳入救灾工作体系,推动建立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灾害风险特点的自然灾害保险制度。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工作渠道和协调工作机制,明确和公布其具体负责部门及其职责、联系人、联系方式。
 
    鼓励社会组织在民政部门的指导下,加强与其他参与救灾的社会力量和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和协调,并向社会公开联系人、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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