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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项目扶持网 【编译】 作者:yir  2016-12-12
  【国家扶持项目国家政策】***条为规范工伤认定工作,依法进行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贵州省工伤认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展工伤认定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贵州省工伤认定管理办法》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细则不再重述。
 
  第三条工伤认定坚持客观公正、简捷方便的原则,认定程序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设立工伤认定办公室,作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工伤认定工作机构,负责全市的工伤认定工作。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各县(区、管委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名义具体办理本辖区内由县(区、管委会)办理范围内的工伤认定工作。各县(区、管委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参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设立工伤认定工作机构,负责办理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由县(区、管委会)办理的工伤认定工作。
 
  第二章申请
 
  第六条工伤认定工作机构接收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及接受工伤认定咨询时,应当向当事人告知工伤认定相关事项,包括:
 
  (一)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需要提供的证据材料,以及超过申请时限提出工伤申请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后果;
 
  (二)工伤认定当事人举证的注意事项;
 
  (三)工伤认定工作程序;
  (四)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属下列情形的,还应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为受伤害职工近亲属的,同时提交有效的近亲属关系证明;
 
  2、申请人为工会组织的,由该工会组织提交书面申请并在《工伤认定申请表》的“申请人”栏目内加盖工会公章;
 
  3、由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出具受伤害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及其亲自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代理人的有效执业证件及身份证明;
 
  (二)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文本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已治疗终结的,应出具完整的病历资料;患职业病的,提交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或鉴定的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四)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提交用人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副本;申请人为受伤害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副本由工伤认定工作机构依法向用人单位调取或者向相关部门查询;
 
  (五)符合《贵州省工伤认定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还应按该条规定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均要求提供原件及复印件,除证人证言外,其余原件如申请人需要收回的,由两名以上工伤认定工作人员核对并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后退回给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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