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政策】***条 为加快建设承德国际旅游城市,规范市级旅游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旅游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引导带动全市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旅游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旅游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旅游专项资金的管理。市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拟定专项资金年度安排使用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条 国家、省财政下达的旅游专项资金及通过其他渠道筹措的旅游资金应与市级旅游专项资金统筹安排,整合使用,以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第二章 使用原则及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分类保障。专项资金的使用要符合全市旅游业发展规划和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建设方向,重点保障旅游规划编制、旅游宣传促销等需要政府提供服务的公共性支出,对旅游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建设的投入,以单位自筹资金为主,财政引导扶持为辅。
(二)引导激励,市场运作。创新财政支持手段,利用财政贴息、财政奖补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和引导作用,促进旅游业投资向多元化、社会化和资本化方向发展。
(三)统筹安排,集中投入。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多渠道筹措旅游发展资金。调动各县区、各景区(点)参与市场营销、项目建设的积极性,整合省、市、县财政旅游资金,集中投入,扶优扶强,推进旅游业发展。
(四)规范管理,注重实效。坚持勤俭节约,注重绩效。强化责任,规范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旅游发展规划编制。重点补助全市性的旅游规划编制以及重点旅游项目策划等经费。
(二)旅游市场宣传及营销。为开拓国内外旅游市场,宣传我市旅游业整体形象,经市政府批准的以及国家和省旅游局要求,参加、组织的宣传促销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三)重点旅游项目建设贷款贴息及奖补。对符合我市旅游发展规划总体要求,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在建旅游项目贷款实行财政贴息。对全市重点发展的乡村旅游建设项目、精品旅游线路建设实施奖补。
(四)旅游信息平台建设及旅游品牌创建。重点补助全市性的旅游信息平台建设等经费。对优势品牌培育、打造和人才培训给予支持。
(五)旅游发展绩效奖励。对业绩突出的旅游企业、优秀从业人员进行奖励。
(六)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它支出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