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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项目扶持网 【编译】 作者:yir  2016-09-26
  【国家扶持项目 法律援助】***条 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维护无线电波秩序,保证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使用无线电频谱资源,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队无线电管理活动,按照国家和军队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行业无线电管理活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无线电频谱资源是指9KHz-3000GHz范围内的电磁频率。
  第四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实行统一规划、保护资源、保障安全、有偿使用和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无线电事业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编制自治区无线电事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领导,科学、合理、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引导、鼓励和支持无线电新技术、新业务的应用,服务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防建设,保障无线电事业发展规划的落实。
 
  第六条 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全区无线电管理工作。
 
  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地(市)设立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管理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无线电管理机构人员和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足额及时到位。
 
  国家安全、公安、工商、质监、海关、广播电视、通信管理、民航、铁路、气象、电力、交通运输、民宗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无线电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公众移动通信基站资源的共建共享,提高无线电频谱资源和基站的利用效率,促进资源共享,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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