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扶持 > 地方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
国家项目扶持网 【编译】 作者:yir  2016-09-23
  【国家扶持项目 法律援助】***条 为了促进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科技创新活动,提高城市的核心竞争力,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保护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体系,以制度创新、机制创新推动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将自主创新作为城市发展的主导战略。
 
  第三条 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应当充分体现促进科技创新的基本要求,并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重大科技项目等作为规划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应当制定深圳市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以下简称科技规划),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科技规划应当包括科技创新发展战略、目标、投入、关键技术与重大专项、政策措施等内容。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科技创新发展、科技政策与法规执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市、区政府实施科技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市、区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促进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科技创新促进工作。
 
  第七条 市、区政府应当探索建立适应自主创新需要的新型公共服务体系,组建战略研究、知识产权、技术转移、技术产权交易、情报信息等公共服务机构。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开展科技创新咨询、评估、经纪、行纪等服务。
 
  第八条 合理利用境内外科技资源,促进科技交流与合作。
 
  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科技合作,促进两地创新人才、设备、项目信息资源的交流,建立科技资源共享机制。
 
  第九条 市、区政府应当加强科技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工作,为科技人才营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建立、完善创新、创业的政策支持体系,吸引科技创新型人才到本市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市、区政府应当制定促进人才培养的有效措施,拓宽人才培养渠道,加强创新型人才的后备队伍建设。
 
  鼓励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创新型人才的继续教育和职业教育。
 
  强化素质教育,加强开发少年儿童的创造性思维,支持青少年的科技创造活动。
 
  鼓励、支持离退休人员的科技创新活动。
关键词:
推荐阅读
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