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扶持项目 法律援助】***条 为规范本省民用运输机场建设与管理,促进机场发展,保障机场安全和有序运营,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民用运输机场规划、建设、安全、运营、服务、公共秩序、场容环境、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省行政区域内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民用运输机场(以下简称机场)是公共基础设施,其经营和管理应当体现、发挥公益职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场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必要措施鼓励、支持机场发展。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解决机场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
机场管理机构依法对全省机场的安全、运营和服务,机场地区的公共秩序和场容环境等实施管理,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法对省内机场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场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机场管理机构在规划、建设、运营等方面统筹协调。
第五条 机场管理应当遵循安全***、服务优质、运营高效、行为规范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