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扶持项目 法律援助】***条 为了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自愿帮助他人、服务社会的公益行为。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四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支持,促进和保障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
市及区(市)县民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与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鼓励和支持在本地辖区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五条 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
第六条 鼓励具备志愿服务能力的个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提倡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领域和公共秩序文明引导、大型社会活动中开展志愿服务活动;鼓励为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失业人员和其他有困难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和个人提供志愿服务。
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者及其志愿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