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扶持项目 法律援助】***条 为了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保障村民对村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推进村民自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特区范围内的村民委员会的村务公开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村务公开是指村民委员会按照规定的时间、内容、形式、程序和标准,将村民普遍关心的、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村务重大事项予以公布,并接受村民监督的民主管理制度。
第四条 村务公开应当遵循全面、真实、及时、规范的原则,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是实施村务公开的主要责任人。
第六条 市、区(县)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村务公开工作规划,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开展村务公开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区(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村务公开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建立和完善村务公开监督制度。
农业、林业、监察、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司法、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和计划生育、审计、信访、档案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关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能,配合做好村务公开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村务公开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村务公开的检查、考评、奖惩和培训制度,督查村民委员会履行村务公开职责的情况,并将村务公开工作实施情况纳入区(县)、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年终考核内容和领导政绩考核指标。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村务公开工作经费保障制度,将村务公开工作经费、村务公开栏和村务信息公开平台管理维护经费等纳入同级年度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