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扶持项目 法律援助】***条 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发挥科学技术***生产力的作用,推动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科学技术普及以及相关的服务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坚持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实施科教与人才强省基础战略和创新驱动核心战略,建设创新型省份。
第四条 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应当立足前沿加强科学研究,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应用科学技术提升传统产业,培育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创新型企业,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和产业技术创新,构建具有竞争力的区域创新体系和现代产业体系、现代公共服务体系。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工作,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计划,完善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工作协调机制,整合科学技术资源,建立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考核评价体系。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工作的宏观管理、统筹协调,组织实施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各项科学技术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健全知识产权工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励自主创新。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科学技术普及事业发展规划,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场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加强科普培训和科普资源开发,开展全民科学素质教育。以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学技术普及场馆,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
科学技术协会是发展科普事业的主要力量。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充分利用科普资源开展各类科普活动,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奖励本行政区域内在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鼓励国内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在本省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对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