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扶持项目 法律援助】***条 为了预防和控制农作物病虫害危害,加强农业植物保护工作,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病虫害的监测、预报、预防、治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坚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与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并落实农作物病虫害灾害防控责任制度,加强植保机构和队伍建设,推进专业化统一防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农业生产需要,组织做好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确定承担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指导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协助做好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报设施建设与维护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防、灾害应急防控、绿色防治措施的推广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保机构具体承担农作物病虫害的监测、预报工作和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及农药安全使用的指导、监督等工作。
财政、科技、气象、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出入境检验检疫、广播电视、供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做好本村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确定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指导人员,督促和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做好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
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知识和技术的学习,依法做好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
第七条 对在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